壹、 |
為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申請程序及發證作業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
貳、 |
申請對象:大陸地區人民居住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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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其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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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 |
參、 |
申請方式:提供下列文件供旅行社代為申請入台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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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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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通行證)及簽注事由為「G」(個人旅遊)之通行證簽注頁。未成年之申請人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證者,請檢附常住人口登記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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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最近二年內二吋白底彩色照片。但所附通行證核發日期未超過二年者,免另備照片。檢附之照片應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與所持居民身分證、通行證能辨識為同一人,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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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資格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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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第二點第一款資格申請者,應具備以下財力證明文件之一。但最近三年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且無違規情形者,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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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之存款證明或最近一個月內帳戶流水單(須蓋有銀行或金融機構章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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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有大陸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核發金卡等級以上信用卡,(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無限卡(Infinite)之證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掃瞄電子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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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最近三個月開立之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如:公司開立並加蓋公司章戳之薪資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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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其隨行之直系血親及配偶應檢附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證明或同戶者之全戶戶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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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第二點第二款資格申請者,應具備目前就讀學校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其未滿二十歲者應加附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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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簡要行程表:登錄預定來臺起迄年月日及行程內容之行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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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緊急聯絡人:登錄緊急聯絡人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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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緊急聯絡人以已成年親屬擔任為原則,申請時請一併檢附緊急聯絡人之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如同戶者檢附全戶戶口簿,未同戶或無法據以判別關係者得檢附出生證明、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關係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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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緊急聯絡人與申請人之關係為直系血親親屬、兄弟姐妹、配偶者,檢附緊急聯絡人之居民身分證影本及戶口簿,無需其他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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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若申請人無親屬可擔任緊急聯絡人者,應請大陸地區組團社負責人或主管擔任緊急聯絡人,申請時請一併檢附緊急聯絡人之居民身分證及大陸地區組團社所開立之最近一個月內在職證明(須蓋有組團社公司章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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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大陸地區隨同親屬:申請人有直系血親及配偶隨同者,應於申請時登錄隨同親屬個人資料。隨同親屬則免登錄本項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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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已投保旅遊相關保險之保單或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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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險內容應包含醫療及善後費用,其總保險額度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二百萬元(相當人民幣五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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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單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個人姓名、投保項目及保險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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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單內容若未逐一載明申請人姓名者,應加附蓋有保險公司章戳或旅行社章戳之申請人名冊。 |
肆、 |
入境停留日數: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
伍、 |
申請人實際入境日期者與申請時之預訂入境日期及保險投保日期不一致者,應檢附與實際入境日期相符之簡易行程表、保險單,於入境前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至本署線上系統或指定之各服務站完成通報,不用重新下載印列入出境許可證。 |
陸、 |
申請人入境後,在入出境許可證有效停留期間內欲延長出境期間者,應檢附所延長期間內之簡易行程表、保險單及效期內之回程機票,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向本署各指定服務站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