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簽證須知
名稱:中華民國護照(役男)
  1.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2.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光面白色背景護照專用照片(直4.5公分×橫3.5公)乙式2張(照片規格如注意事項1),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3.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4.  年滿14歲及領有身分證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須影印清楚)。

  5. 14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6. 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 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外,並應繳驗身分證正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及身分證正本。

  7. 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8. 凡男子(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及國軍人員 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各分支機構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請參閱「接近役齡男子、役男、國軍人員、後備軍人申請護照須知」) 

  9. 遺失件需有作廢申報表正本

  10. 新次申請護照者需到戶證事務所做人別確認及蓋章。

其他備註:
注意事項:

        (1)照片規格: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合閉,足資辨識人貌之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 ,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女姓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如深色膠框眼鏡)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另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以上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

        (2)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3)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護照加簽或修正各項規定及項目,請另參閱「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須知」。

        (4)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照。